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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贾成宇
【案情】
2013年8月1日晚,何某某应朋友洪某某之邀,与常某某等五人聚在一饭店内吃饭。期间,五人共喝了4斤白酒和若干瓶啤酒,何某某不胜酒力,已显醉态。散席后,何某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其他人没有制止,各自散去。何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使车辆失控,冲入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当场死亡的单方肇事事故。事发后,何某某家属认为洪某某等四人在明知何某某醉酒的状况下,有义务和责任制止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送何某某回家,洪某某等四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放任何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何某某肇事死亡,应对何某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某等四人每人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有充分的了解,因过量饮酒并醉酒驾驶摩托车继而引发单方肇事事故致自己死亡,对死亡后果的产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何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危险事故,更没有安全护送何某某回家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安全义务,因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洪某某等四被告每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元。
【评析】
关于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侵权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2、本案中,四被告对何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本案中,何某某和洪某某等五人同席饮酒,互相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包括一人出现危险,其他人的救助义务;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过量饮酒,不要酒后驾车的提醒、劝阻义务;对同席饮酒者可能因醉酒发生危险的帮助、照顾义务等。本案中,洪某某等四人既没有劝阻、提醒何某某,更没有护送其安全回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故对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肇事死亡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死者何某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及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在明知自己喝酒过量控制能力降低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摩托车回家从而发生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常言说:“无酒不成席”。朋友聚会、同学聚餐时喝点酒也是人之常情,但是需谨记:喝酒应适量,醉酒最伤身。特别是酒后勿驾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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