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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永城全社会共同联手 坚决抵制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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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9: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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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永亮 通讯员 杜 莹
  日前,永城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收听收看了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市召开了全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会上正县长级领导王发志就打击传销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目前,我市还有部分群众不太了解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及政府打击传销工作的决心,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日前,王发志同志就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传销?传销违法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危害有哪些?
  王市长: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还列举了3种传销表现形式即“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
  一些躲在幕后的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其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成功致富的谎言,欺骗一些群众,并通过“洗脑”对其实施精神控制。部分群众由于辨别力不强,盲从听信传销组织者的所谓致富谎言,热衷于参加传销网络组织;少数人员积极从事“拉人头”等传销活动,成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和帮凶;有的受骗上当的群众对传销概念模糊,知道传销违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就是传销,从而导致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传销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被骗群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引发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犯罪活动。
  对此,市政府请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了解传销的危害性,高度警惕传销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只有全社会共同联起手来坚决抵制传销,才能真正遏制传销违法犯罪的蔓延。
  记者:群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王市长: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三是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为此,政府提醒广大群众做好识别防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记者:为什么在有关部门大力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传销活动却出现了回潮、蔓延?
  王市长:传销犯罪活动由于其欺骗性、蔓延性、传染性极强,给打击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对此,可以通过分析传销犯罪的几个特点进行说明:
  第一,传销犯罪组织非常严密,行动非常诡秘。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已经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就把传销活动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
  第二,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加盟店”等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已经道具化,价格虚高。传销组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多是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其实际价值和价格很难进行量化。
  第三,编造神话,反复洗脑。不法分子针对当前部分群众致富心切,想投资却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不宽裕的经济状况、急于投资的心理,精心编造致富神话。当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之后,就会在人身和心理两方面受到双重控制,在被反复灌输的情况下,最后对其谎言深信不疑。
  第四,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是多层的,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起码要构成三层。而在发展传销下线时,最容易上当的就是传销人员的亲戚、战友或街坊等。由于是由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受骗群众往往放松了警惕。
  综上所述,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并且,从目前看,还有着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如要根治传销行为,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记者:在传销活动中,有很多传销人员本身就是受害者,对此,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王市长:我们坚持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符合罪行条件、罪行标准的,还要视其犯罪情节、后果等,综合予以考虑。一般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然他们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也不能在行为上予以免责。如果这些人员带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坚决拒绝卷入其中。
  记者: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王市长: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王市长:由于传销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就是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查处工作,拒绝、阻碍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甚至暴力围攻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11-7 09: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传销--伤不起哈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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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9: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是进去的都是非常自我膨大 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的
两个字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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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福州市
进去也是活该
不进去的别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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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永城有传销吗?只听说过外面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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