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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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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8: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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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1〕58号

豫政 〔201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试点工作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同时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他设施,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试点地方要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衔接相关制度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要调整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四、制定试点实施办法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经省辖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表于 2011-9-26 0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很详细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09: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答
2011年09月23日 08:52 来源: 岳阳政务公开网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面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二方面组成,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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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①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劳动保障站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多少?

  答: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到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到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

  6、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农村五保户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市人民政府凭《低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这两类人由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负责认定。

  7、个人账户是什么?

  答:每个参保人员都会有一个建立终身缴费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允许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8、怎样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同村居住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2、2011年6月30日未满60周岁,并且距离60周岁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否则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2011年6月30日未满60周岁,并且距离60周岁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属于缴费年龄段而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能领取养老金。

  9、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何时发放?

  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年缴费后,自年满60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对于139这个数字进行说明一下,它是根据60岁人口平均存活年数(约等于是72岁)和利息等因素计算出的计发月数。

  例: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张某某,男,1951年7月出生。

  张某某必须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我们设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130元

  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0÷139)

  =55元 +0.9元=55.9元

  张某某从2011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标准为55.9元,发放终身。我市的养老金发放和基金收缴工作初定在9月进行。

  10、农村居民补办户籍后参保的问题

  对于没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到公安部门补办好户籍后,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已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从2011年7月开始享受每月55元的养老金。2011年6月30日前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参保缴费。

  11、养老金到哪里领取?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手一折(卡),领取人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直接领取。

  1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划不划算?

  答:例:张某,男,1966年出生。

  一是投资回收快。比如,张某按100元/每年标准,共缴费15年,每缴费1年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按3%计息。年满60周岁,其个账户储存额24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每月17.9元,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总的养老金为每月72.9元,年养老金标准为874.8元。其缴纳的1500元养老保险费不到2年时间就可全部收回。二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假如张某没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是每年在银行存100元,共存15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此人得到的本息总额为1915元。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每月养老金72.9元的标准、存活到75岁计算,可领取养老金总计13122元,是到银行存款得到的本息大约7倍。三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就是现在说的每月55元钱,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会越来越多。

  13、缴费时间长有什么好处?

  答:政府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

  14、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只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就可以办理参保手续。

  15、一个人可以交多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

  答:一个人只可缴纳、享受一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这是政府公共福利性的社会保险。

  16、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同一缴费时段内不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7、城乡居民在外地打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不可以转移?

  可以转移。有两种方式:

  1、如果回到本地企业继续工作,可以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

  2、如果回到本地未就业的,则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进行参保,相关的转移衔接政策国家正在制订当定。

  18、领取养老金人员为什么每年要进行生存资格认证?

  答: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防止骗领养老金问题发生,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要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于次月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如不退还,依法提起诉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0、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主要区别

  答:主要区别有三点:一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比新农保多500元以上五个档次;二是城镇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不与子女参保缴费挂钩,新农保领取养老金待遇与子女参保缴费是挂钩的。三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项组成,比新农保少一项“集体补助”。
【作者: 纠错】 (责任
发表于 2011-9-26 10: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就交100的 其他的不值
发表于 2011-9-26 11: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福州市
果断不交
发表于 2011-9-26 15: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楼主发贴辛苦了,明白了!
发表于 2011-9-26 2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帖子不错,值得阅览!   
发表于 2011-9-27 01: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不错
发表于 2011-9-27 08: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呵呵,内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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