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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朋友 请您把现金和银行卡还给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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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20金币
本帖最后由 王伟 于 2011-6-2 20:07 编辑

今天上午,也就是2011年6月2日上午我在芒山镇农业银行取钱后,因有急事,不慎将银行卡遗失在自动取款机内,内有现金,当我发觉并匆忙赶到自动取款机时,银行卡已经不在,因为我有网上银行,并且取款有手机信息提醒,现在我已经将自动取款机监控录像调出,并有详细清晰的视频过程资料,以及捡到银行卡兄弟的照片,我知道这位仁兄是在当天上午9点22分十六秒将我的现金和银行卡代为拿走的,现在我不想报警,我也不想把这位朋友的照片贴在网上,因为我相信,这位朋友是无意的。我只希望这位朋友能够主动的把银行卡 还有里面的现金还给我。为了你电动车上的老婆,我希望这位朋友本着社会道德的底线,以及助人为乐的精神,还给我或者找朋友代交到芒山镇农业银行。谢谢!谢谢!咱都是芒山镇不远的人  低头不见抬头见  希望兄弟助人为乐!他日相见,本人必酒菜招待!

发表于 2011-6-2 2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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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楼主善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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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只要钱没转走,注销得了,在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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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清远市
这个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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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本帖最后由 路途戏 于 2011-6-2 20:13 编辑

中国法院网讯   幸福生活要靠劳动去创造,可这对年轻的夫妻却在别人的银行卡上动起了发家致富的歪点子,结果双双触犯刑法。近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妻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丈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     2010年7月28日12时许,酷热难耐,被告人杨某某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农业银行“ATM”机取款,巧遇被害人田某某也在取款,田某某取款后转身离去,匆忙中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这一意外发现令杨某某既兴奋又紧张,但最终没能抗拒住贪欲的驱使,遂冒用被害人田某某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10000元。取款后杨某某将此事告诉其丈夫即被告人高某某,并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银行卡交于高某某。同样贪财的高某某不但没有规劝妻子改邪归正,还与杨某某一同用所取被害人现金偿还了自家的信用社贷款。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隐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认罪,且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摘自: 永城人论坛(http://www.yongchengren.com/)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yongchengren.com/thread-736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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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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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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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应该第一时间挂失,其他的都可以缓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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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清远市
建议早日归还,这个是违法的,外来之财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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