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人论坛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滑了个稽

[寻求帮助] 永城的各商户注意了 求 永城市商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16 14: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你让他们拿收费文件和标准能拿出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09: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下次再来就这样要
发表于 2011-11-21 15: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有多少交的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3 17: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城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永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告形式所界定的实际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及其它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通过机械化、无害化处理,改变城市生活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消除其危害成份的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收集费用运输费用、处理费用)。

第五条,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征收。

第六条,行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永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征收。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2元,非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

第七条,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1)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月标准征收。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O元/㎡、月标准征收。

(2)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以15元/入、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O00㎡。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O元/人、月标准征收。

(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本条第2项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4)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O.1元/㎡日标准征收。

(5)卡拉0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标准征收;

(6)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本条例2项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2元。

(7)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1)项标准征收外,按冲洗机台数每日每台另加收1元。

(8)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病床(包括治疗、接诊床)另加收5元。

第八条,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1)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征收。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10元/张、月标准征收,

(2)流动摊点每日每摊点征收2——5元:

(3)台球案每日每案征收1元。

第九条,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1)货车装运货物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机动车、小四轮、拖拉机3元/车、次,其它货车10元/车、次。

(2)客车30个座位以下的每月征收20元,30个座位以上的每月征收15元。

(3)出租车、公交车每月征收30元。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安排清运、处理,收费标准按第七条的标准收取该市场、景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2O元/吨(运输费、处理费每吨各按10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收取垃圾处理费1O元/吨。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依炉灶口径、燃煤多少)每灶每月征收15—50元;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征收1O元,锅炉按标称吨位每天征收10—15元/吨。

第十三条,自运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每吨50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八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人员的居民住户,经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经商办企业由单位或当事人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缓(半年以内)、减(应收费的50%以下)或免交当年其应负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每天按应征费金额的3‰ 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环卫部门原收取的卫生费不再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方式为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代收。委托征收的手续费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广场、公共道路(不包括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以及由管理单位、居民区负责清扫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保洁。

征收,统一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


本文来自环卫科技网(http://www.cn-hw.net/) 原文链接:http://www.cn-hw.net/html/14/200902/8811_2.html


本文来自环卫科技网(http://www.cn-hw.net/) 原文链接:http://www.cn-hw.net/html/14/200902/8811.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删帖申请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法律声明 | 举报不良信息 | 返回首页

 

永城人,网聚永城人气! 凝聚永城力量,打造网上永城!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永城人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永城人论坛QQ群列表 | 友情链接/商务合作:QQ/11963852 | 投诉申请/媒体合作/联系站长:QQ/29578249

永城人论坛信息均由注册会员个人自由发布,永城人论坛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永城人论坛法律顾问: ITlaw-庄毅雄律师

友情链接:永城生活网 | 永城房产网 | 永城招聘网 | 永城人才网 | 永城市信息港 | 永城信息网 | 永城人才招聘网


豫公网安备4114810200010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10282

QQ|手机版|Archiver|永城人论坛 ( 豫ICP备17039736号 )

GMT+8, 2024-5-18 16:45 , Processed in 0.512979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