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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土地使用权只有50年,50年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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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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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iuniu116 于 2011-5-11 20:37 编辑

昨天看买房合同上,土地使用权只有50年,50年后就会被赶出来吗?还是国家会有相应的补贴呢,让人担忧的问题……{:soso_e126:}
发表于 2011-5-11 2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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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0: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我的祖国啊     50年
发表于 2011-5-11 20: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全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当然,也不是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就必然丧失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也就是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将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土地原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期,并经出让人批准的,由土地原使用人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继续持有该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0: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本帖最后由 niuniu116 于 2011-5-11 21:04 编辑

申请续期和重新买是差不多吧,这样的话还不如不买小区房呢。
发表于 2011-5-11 2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清远市
在老家宅基地自建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1-5-11 2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商品住房是七十年吧,商业的50年
发表于 2011-5-11 21: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我们的只有40年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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