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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幸福

[其他媒体] 看看永城检察院查出来的各种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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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6: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今年春节前1月18日有人打电话说是信访局,让我到信访局去一趟,说是房管局邵杰造假合同,一套房屋、一个编号两个人名一案重新审理,让我签字,当时是激动万分,签过字后,此人说,等市长审批签过字后,转交有关单位审理,并把电话号码留给我;15137013216.年后打了几次感觉不对劲,对方只说等市长签字,后来说已交给房管局,让到房管局去问,问交给谁的,谁签的字?一问三不知,给房管局刘红波局长询问,一听此事,刘局长2话不搭就挂了,我感觉很蹊跷,2月10日就到信访局打听,说是对面是清欠工作组,不属于信访局,找此人询问,对方态度蛮横,另一位好像领导训斥我;‘你是3岁小孩吗?告知通知书你没好好看嘛?就签字,给你写的回执哪?’一语点醒梦中人,当时对方及没有写回执,也没让我看告知通知书,问他当时我签字的登记簿拿来看看,他说已递交上去了,问清欠工作组负责人姓名、也不给说。这本应该都是透明的,老百姓应该有这个知情权。
       我又到对面询问值班领导是谁?说是邵市长您的班,您去郑州开会去了,我只好报警,永城110出警迅速,先是巡警到,后是派出所到,但是问不出所以然,此人狐假虎威、说他也有执法证,问他的执法证哪、说忘到家里了没拿,还说给公安局某领导在一个工作组,也不说自己姓啥,另一位领导说他在房管局上班。原来他是房管局派来的卧底,欺骗老百姓。问他案件交给谁的,让我去房管局办公室找万光军,让他给万光军打电话,说没有他的号码,没有号码,你是亲自送到房管局去的吗?为啥没有领导签收。房管局造假不是一回了,既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打房管局的假,揭露房管局的黑暗,任重而道远。一个害群之马。败坏信访局名誉。还有公信力吗?
     


点评

房管局骗子真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10 05:12
此人叫苏勇,背后有人指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2-1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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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8: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真言 发表于永城论坛 2017-2-17 16:20
今年春节前1月18日有人打电话说是信访局,让我到信访局去一趟,说是房管局邵杰造假合同,一套房屋、一个编 ...

此人叫苏勇,背后有人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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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请问检察院什么时候立案,查处永城法院高庄法庭任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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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19: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真言 发表于永城论坛 2017-2-17 16:20
今年春节前1月18日有人打电话说是信访局,让我到信访局去一趟,说是房管局邵杰造假合同,一套房屋、一个编 ...

房管局塌方式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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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9: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省株洲市
本帖最后由 永城探长 于 2017-3-14 21:20 编辑

  
尊敬的民1庭法官,您们辛苦了,我们作为守法公民虽然懂的法律少,但是法律意识不淡薄,您们判案答非所起诉内容,还有公信力吗?天天说民主与法制,何来民主?
          合同法52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2条(二)怎么写的,或者第三人利益;请法官大人解释一下,我们告的就是合同无效,就得套用合同法,告房屋用物权法。
我们起诉龙腾世纪开发商与刘晓玲签订伪造合同无效,损害第三者利益,合情、合理、合法。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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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0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司法腐败,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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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08: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永城探长 发表于永城论坛 2017-3-1 09:34
我举报永城市芒山法庭法官季卫光,循私枉法,违背司法程序,不调查取证,不依照事实,不明辨是非,偏听偏 ...

永城法官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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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2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房管局越俎代庖
231411bfxge8aiqkg3fub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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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16: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王勇明知撤销房产交易网上登记备案需要原网上备案合同的纸质合同文体、银行退款证明、房产公司同意并盖章的撤销申请书及购房人的身份证件等四项材料,仍滥用职权在缺少退款证明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办理了60多套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致使这些商品房购买人在未办理产权证情况下转让该房,并使第二购买人以原购买人相同价格与出售方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造成国家税费损失380多万元。总之,他滥用职权行为是为他的私利服务,进行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罪是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而不是过失。
          请检税务局领导看看永城市房管局邵杰与蒋鹏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虚假交易,逃避税款。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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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20: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强烈要求永城不学无术,滥竽充数的法官任丽、靳剑锋引咎辞职,把位子留给年轻有为的法官。不要再丢永城法官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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