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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永城:一起难以了结的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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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1: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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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转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3e081c0100kkkx.html


家住河南永城市东城区的小海默,2009年1日5日,是他一生中最黑暗的一天,失明、失语、耳聋、痴呆,这也就说小海默突然失去了光明,平时天真可爱的性格也没有了。那这又是谁对这么天真无邪的孩子残下毒手呢?又是谁是这起离奇事件的最魁祸首呢?该事件的发生,谁该为这个幼小的孩子一生的前程买单呢?
        小海默的家人讲:2009年元月2日晚上8点左右,张海默因发烧由家长带着到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门诊值班的庄贵祥医生对张海默的病情诊断后,按小儿感冒发热病症,对张海默进行了治疗。当时张海默的家长问需要住院不,因为住院更利于控制病情,随着他们给张海默做了皮试,挂了青霉素,后来凌晨2点时,针挂完了,烧暂时退了一点。
        1月3日,张海默高烧又起,再次到第五人民医院挂针,值班的聂小茜医生给张海默开了药,由于上次挂针间隔时间太短,没有给患者用药。直到候卉芹医生值班时给张海默挂上针,晚上11点多,挂完针也没有退烧,家长找到候医生时,她说,不能再用药了,用热毛巾擦擦降降温。后来5点多时,张海默出现抽风一次。1月4日,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见张海默病情加重时,给办了住院手续。张海默住院以后,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生一直未对其病情进行正确的诊断及治疗,致使其病情进一步加重。1月5日下午,张海默的妈妈在照顾张海默时,突然发现他的双手乱抓,乱咬人,情绪急躁,这时张海默的妈妈就觉得他的眼睛有些不对劲,就用双手在张海默的眼前试探,结果发现张海默没有任何反应,于是张海默的姥姥赶紧找到当时值班的医生候卉芹,向其说明张海默的眼睛看不见,候医生解释说是:发烧引起的热痉挛,没有事,过了一个星期就好了。后来因为担心张海默的眼睛一直看不见,恢复不过来,张海默的姥姥又连续两次找到候医生,让她看看张海默的病情,可候医生自始至终连看都没有看,并及其自信的说:发烧抽风引起的,过两天就好了。1月5日下午5点多,张海默的病情不但没有得到缓解,而且眼睛仍看不见,高烧仍然持续不退,病情越来越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张海默的家长决定要求转院治疗。便找到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要求转院。当时值班的候医生却告知:不用转院,到哪个医院都一样的治,住两天,再挂两天针就好了。6日上午,张海默的病情仍不见好转,随时可能危机生命,我们认为张海默的病情不能在拖了,正准备转院,这时聂院长查房发现张海默的病情特别严重,并说怀疑是脑炎,让做脑脊液常规检查,当时我们已经联系好了转院的床位。在没有来得及办理出院手续情况下,果断的转到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张海默转入徐州医院附属医院当天中午,该院对张海默作脑脊液常规检查,确诊张海默患的是病毒性脑炎,经对症治疗,张海默入院当日下午就止住了高烧,病情得了缓解,但张海默因在第五人民医院的持续高烧造成的失明、失语、耳聋、痴呆、已很难治愈。
        出于对小海默的一生负责,2009年5月17日,,张海默的姥姥到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索取病历,医院不给。5月18日第五人民医院的王医生让刘娜护士打电话张海默的妈妈,套问张海默的年龄,当时不知是计,便随口说出了孩子的年龄2岁半。我们去了多趟,直到5月20日左右,再次来到病历室,工作人员在电脑中查到张海默的病历,年龄是1岁半,却说病历被庄医生拿走还没有送回来,暂时复印不出来,她说下楼去拿,让我们在这里等,一个小时后,我们才拿到病历,发现病历被篡改,年龄也改为2岁半。
        为了这起医疗纠纷,小海默的家人先后到永城市卫生局、第五人民医院、永城市政法委去协调,一年来,最终都没有结果。但是第一次在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协调时,医院部分工作人员和一些闲杂人员竟对小海默的家人大打出手,甚至连小海默的年迈的奶奶、姥姥都不放过,这么无耻的行径更让小海默的家人不寒而栗。
        后来,经商丘市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一、张海默双眼无光感(双眼失明)与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对张的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张双眼无光感已达到一级伤残。三、…………
无论此事治疗方法,正当与否,记者不敢枉加评论,但是出现此事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结果,试想一下,“白衣天使”这四个字是多么神圣,然而在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这里“白衣天使”的名字显得多么苍白无力.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1: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默,男, 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侧华兴步行街

     法定代理人:张高峰,系张海默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系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依法判决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交通、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5030元。

上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证错误.

     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1,是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合法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客观事实、法医学原理等依法作出的。被上诉人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异议理由不仅违法而且悖理,根本不能成立。原判对该份证据审核认定时,只提到“被告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至于是哪部分异议理由成立,以及为什么成立?原判只字不提。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那么其还有一部分不能成立的理由,故原审判决不能依此将该份证据“只做参考之用”。

上诉人在原审诉状的证据2、3、4,是三位出庭证人。上诉人的举证目的,主要是证明上诉人的家人到被告处复印病历受到重重刁难以及被告篡改病例的事实。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不仅相互吻合,而且彼此印证,并与被告的7、8证据部分内容印证、时间衔接。故该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但原判仅以“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为由,将上述三份客观真实的证言全部否定。以上,足以证明原判认证不公证、不合法。

上诉人在原审诉讼的证据 5,是被上诉人出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份,金额是583元和被上诉人出具的费用总清单一份,金额是581.15元。上诉人对此的原审举证目的,并不是费用金额的多与少,而是证明被上诉人篡改了对上诉人用药项目。因为,上诉人初到被告处就诊时,其医生是按小儿感冒发热给予用药治疗的,上诉人入院当日,被上诉人仍将上诉人的病情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高热惊厥,且没对上诉人作相关病脑的检查,故被上诉人当时决不会按病脑对上诉人用药治疗。这一道理,非常浅显易懂、路人皆知。上诉人的家人为澄清事实,多次申请一审法院到被上诉人处调取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治疗的每日清单,因该清单能真实地反映出上诉人的每日用药情况。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先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又改口说只有费用总清单,没有每日清单,且其提供的费用总清单用药项目已作了篡改,总价款与上诉人的实际花费也不相符。正是因为数额的不同,足以证明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费用总清单不实。对上述清楚明了的事实,原判却予以忽视,只将该份证据作了数额多少的认定依据。故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原判是有意回避焦点问题、有意转移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上诉人的原审证据 9,是永城市政法委对双方的协调会议记录,该会议的主持人、记录人均是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参加人是双方的有关人员,该份记录的调取人是原审法院的法官。被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时虽然对此提出部分异议,但其异议理由并没任何证据支持,且其对该记录内容真实性始终没提出过异议。故原判否定该份记录没有道理。

上诉人的原审证据11、12,能足以证明上诉人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城市居住,上诉人的生活来源在城市,这一事实可以说是众所周知。对这一铁的事实证据,原判仍以“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为由,将上诉人的证据毫无道理的否定了。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诉人认为,原判在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上没有依照上述规定,而是偏袒对方,随意认定,故属错误。

     二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如前所述,上诉人最初来到被上诉人处就诊时,其医生是按小儿感冒发热对上诉人进行治疗的,且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没对上诉人做出正确诊断,故足以证明其不会对上诉人作出正确治疗。另外,上诉人的身份问题原判在事实认定上作了回避,既不认定是城市人口、也不认定是农村人口。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这是一个无可辩驳的铁的事实,原判对上述足以影响判决公正的基本事实,要么含糊认定,要么回避认定,故属错误。

    三 原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认定缺少事实及科学依据.

     如果被上诉人能对上诉人正确诊治、正确用药,上诉人发病初期的病情就可以得到及时治疗,根据目前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及临床经验,病脑并不会必然引起后遗症,更不必然会引起一级伤残的严重残疾。故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的不正确诊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原判认为的“被告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原告张海默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故可证明原判让被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其应对上诉人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  原判判决结果错误.

    在原审诉讼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赔偿项目清单,虽然被上诉人对此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的理由。故原判应按上述清单的项目及数额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虽然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撤回了康复护理费的请求,但上诉人并没撤回护理费的请求。上诉人撤回康复护理费的原因是因为康复期限及费用目前无法确定,但护理费是法定的,且康复护理费与护理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康复护理费是康复期间发生的护理费,而护理费则是康复以后的护理费用,故原判却对此判决错误。

综上事实、理由,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海默

                                  法定代理人:

                                  2010年6月21号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1: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本帖最后由 宝塔镇河妖 于 2010-8-18 11:28 编辑

发重了……编辑掉。
发表于 2010-8-18 11: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这种状况应该给予当事人刑事拘留或者判刑

要不以后避免不了的
发表于 2010-8-18 11: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医疗事故,不懂。等结果把
发表于 2010-8-18 12: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杀了都不足以平民愤
难道那个医生自己就没有父母妻儿吗
发表于 2010-8-18 13: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关注
发表于 2010-8-18 14: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医疗事故不知道最终怎么判?
发表于 2010-8-18 15: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 ⊙ o ⊙ )啊!
发表于 2010-8-18 20: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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