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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申诉双桥乡非法侵占土地补偿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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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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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5880
来  源:个人
分  类:投诉
受理时间:2010-7-18
投诉问题:申诉双桥乡非法侵占土地补偿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处理状态:已办结  
受理单位:永城市双桥乡
办结时间:2010-8-4
处理结果:关于双桥乡李林村郑美英反映问题的
情况说明
李林村郑美英反映的问题,乡党委政府极为重视,成立了以姜永红副书记和管区负责人包士卿同志为组长的专案领导组。对郑美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走访调查,经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如下:
一、郑美英所反映的311国道南,市殡仪馆东侧扩建所占土地问题,其反映说:我的第一块责任田位于311国道南,火化场东。因火化场扩建需征地,将我的责任田化在其中。面积:东南长100米,南北长35米。我分地时是末号地,地边地头给了我。多年来我一直栽树耕种。有分地时会计李振义和其他群众证明。2009年底,因火化场扩建我和其它几户的和其他几户责任田被卖掉,其他人都给了补偿,我的现在一分钱没拿到补偿款。我多次去乡里,村里找乡领导、村书记。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辞到现在不能给予解决。实际情况为:
被征用土地为李林东一组所有,郑美英系李林东二组村民,该土地现在与郑美英所在东二组无关,郑美英的要求是无理要求。被征用土地的权属问题于2000年12月27日,李林东一、二组已达成协议.另郑美英称其使用该地块的事,此事发生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
二、关于郑美英反映的西南地的问题。反映材料说:我分地时指标是四个人的地3.7亩。地近沟边实占4亩多。东边是组长李振永的地。因我反映情况,村里副书记给予丈量处理,结果李振永多占我1亩多,李振永对处理结果不买账。照旧侵占我1亩多耕地一直耕种。实际情况如下:
该块土地于2010年6月1日,在郑美英和李振永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并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地界,由乡、村组织人员进行了丈量,结果是:西南地地块为南北地,地南头宽16.5米,北头宽17米,南北长165米,合计面积为4.15亩。郑美英实际应分得承包地2.34亩。
三、关于郑美英反映的西北地的问题。反映材料说:我的第三块责任田在西北地。我北边还是组长李振永的地。分地时每人指标5分7。我实分二亩三分左右。另外地边地头给了我。现在包括地边地头,我实际耕种还有1亩多。还是李振永侵占了我的承包责任田。其情况如下:
该块土地于2010年6月1日,在郑美英和李振永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并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地界,由乡、村组织人员进行了丈量,结果是:西北地地块为东西地,东头宽12米,西头宽14.8米,东西长104米,合计地亩2.09亩,郑美英实际应分承包地1.53亩,所以经过测量,郑美英实际占有土地比应分得承包地多出2.37亩,所以李振永并未侵占其承包地。
综上所述,郑美英同志所反映的问题,与工作组实际调查走访落实情况有很大不同,鉴于郑美英本人年龄偏大,且群众反映其精神有时期失常,乡党委政府积极劝导和说服教育,在党委政府能给予帮助和解决的情况下,尽量解决郑美英同志家庭实际困难。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1: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什么时候地方政府能白说最后一句:综上所述,郑美英同志所反映的问题,与工作组实际调查走访落实情况有很大不同,鉴于郑美英本人年龄偏大,且群众反映其精神有时期失常,乡党委政府积极劝导和说服教育,在党委政府能给予帮助和解决的情况下,尽量解决郑美英同志家庭实际困难

你回答就回答了,很好,比大部分逃避对待的基层好太多了。
但是何必加后面一句?为了体现自己的话有说服力?体现自己有人性?
让看客看了很不舒服很恶心,如果不加的话,光看回答我们自己会分别。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1: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不过能正面面对,给予调查和详细解答也算是进步。
比市委都强那么一点。
发表于 2010-8-4 11: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俺小小的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0-8-4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不清楚情况
发表于 2010-8-4 1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纯粹路过。
发表于 2010-8-4 11: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贵州省贵阳市
举报人结果反成了多占地的人,还是精神失常的,真好笑!
发表于 2010-8-4 11: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礼貌友好,文明发帖。
发表于 2010-8-4 12: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本贴已阅!留下记号。
发表于 2010-8-4 20: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结果下的不负责任,缺伐事实依据。有忽悠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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