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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永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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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2: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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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1、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旅游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不再保留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旅游局。
  3、组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不再保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
  4、组建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民营经济管理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不再保留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5、市畜牧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由市农业局管理。
  6、市物价办公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调整为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物价办公室牌子。
  7、将市交通局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8、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垂直管理部门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0、市粮食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有关职能部门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仍作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24个,设置部门管理机构1个。
  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规格为股(科员)级。

  整合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不再保留市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其职责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不再保留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指导全市“三农”工作,牵头研究拟订全市农村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涉农部门有关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农业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3、不再保留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4、不再保留市招商局、市驻外机构管理处,其行政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组建市招商服务中心,由市商务局领导。11个驻外招商办事处作为市委、市政府驻外招商工作小组,由市招商服务中心管理。
  5、市财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6、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更名为市食品工业服务中心,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7、市煤炭管理局更名为市物资流通中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8、成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
  9、成立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
  10、成立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
  11、成立市旅游服务中心,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领导。
  12、市劳动就业局更名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际金融项目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局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财政局。
  14、在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
  15、市会计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市会计培训中心,由市财政局领导,其行政职能划入市财政局。
  16、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调整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任由1名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
  17、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调整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任按正科级配备,副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
  18、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市财政局内设机构,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19、市财税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财政局内设机构,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20、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调整为市财政局内设机构,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2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22、市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23、市盐业管理局(盐业总公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调整为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领导。
  24、撤销市影剧院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
  25、撤销市电影公司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

  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
  1、新组建和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整
  (1)不增加行政编制,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
  (2)人随职责走,编制随人走。
  (3)职责整体划转的,编制和人员整体划转;职责部分划转的,编制和人员相应划转。综合股室的编制和人员按比例划转。
  (4)离退休人员的划转,尊重本人意愿。
  (5)新组建单位人员不足的,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应优先从撤销或合并单位选调。
  (6)人员划转由划出单位按照原有人员身份、编制数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事业单位的,核销原核定的行政编制,重新核定事业编制。
  (8)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根据其职责重新核定行政编制。
  为保证职责、人员和编制的顺利划转,在部门“三定”规定下发之前,各部门的人员岗位不得随意调整。
  2、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
  (1)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设在行政机构内的,其原有内设机构原则上可以保留。
  (2)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设在行政机构内或整建制并入行政机构的,核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不予增加行政编制。
  (3)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设在行政机构内的,事业单位原财政供养人员随机构相应划转,由主管部门在所属同性质事业单位带编安置,或列为行政机构的超编人员,保持原来的身份、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渠道不变,逐步消化分流;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并入后的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4)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建制调整为行政机构的,核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在市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从紧从严重新调整核定行政编制。
  3、新组建和撤销、合并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调整
  (1)主管部门名称变化的,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2)主管部门整体合并的,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随之调整到新组建部门。
  (3)主管部门撤销,职责分别划转几个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按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应调整隶属关系。
  (4)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调整后,工作任务相同或相近的机构予以合并。
发表于 2010-5-21 13: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3: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不知道我能进去个不呢
发表于 2010-5-21 13: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回复 3# aibuliu0903


    加油就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3: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呵呵 我进去的话  请你吃饭 哈哈
发表于 2010-5-21 14: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整的好详细。。
发表于 2010-5-21 14: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该撤销的撤销 该转企业的转企业
发表于 2010-5-21 17: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加油…支持!不改革不会有更好的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9: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政府早就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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