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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啥也不说了

[河南报纸] 永城市裴桥镇杨楼村村民杨某,问候一声惹顿揍 七旬老汉暴打七旬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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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一点小小的教训吧
发表于 2010-4-25 21: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酒.......
不是啥好东西
发表于 2010-4-27 23: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发表于 2010-5-6 15: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老汉以前练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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