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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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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9: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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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敬欣实习生陈甲伟于江丽

  本报讯 刚修的路又扒开了;这任政府才制定的规划,新上任的领导就给否了等诸多怪现象,在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审议修改稿)》)中,都给予了“立法禁止”。
  城乡规划 要让老百姓参与
  现象:规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规划专家说在这里建座桥,在那里修条路,一般群众都没有发言权。
  新规:《办法(审议修改稿)》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朝令夕改 办法明确禁止
  现象: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个领导一个调,在规划执行方面只顾按自己的主观愿望行事。
  新规:对随意变更规划,《办法(审议修改稿)》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天天挖沟”现象将被约束
  现象:“郑州郑州,天天挖沟;一天不挖,不叫郑州。”这个“顺口溜”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出现的重复挖填施工现象。
  新规:《办法(审议修改稿)》规定: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旧城改造 要降低建筑密度
  现象:旧城区和都市村庄,建筑密密麻麻,通道狭窄,有的胡同只能一人侧身通过,发生火灾了消防车进不去。
  新规:《办法(审议修改稿)》规定: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农村住宅 鼓励个人出资改造
  现象:现在城乡规划,重视的是城镇,忽略的是农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农村规划纳入《办法》。
  新规: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农村住宅建设和村庄改造。
  住房容积率 不得随意调整
  现象: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火热,有的开发商为多挣钱,随意变更容积率。
  新规:《办法(审议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
发表于 2010-3-31 09: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常州市
执行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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