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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永城各校园内外的青少年犯罪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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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6: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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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永城各校园内外的青少年犯罪和暴力行为
永城人论坛来的基本都是成年人,至少20岁以上的人士,离开中学校园已经有段时间了。但是对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应该有一定了解。这是自80年代以来就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最早的80年代永城的八大金刚、十三太保都是出自当时永城中学的青少年犯罪,经常性的因为一言不合殴打老师、校长。之后30年里 校园犯罪情况要改善很多,没有夸张的打老师 校长。但是校园内外的犯罪侵权行为无疑扩散了,从乡村小学到严格管理的寄宿式高中。都可以看到这些。
青少年,家之希望,未来邦之栋梁。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青少年是整个社会中最热情、最有激情、最有生气和创造力的群体,是祖国的花朵,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永城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学校则是“大花园”,是青少年的聚集之地,是教书育人培养未来建设人才的神圣殿堂。

但是,当前校园内,恐吓、斗殴、伤害、侮辱、寻衅滋事、勒索、其他侵犯。每次事件的发生都无疑给学校、学生带来一定的“创伤”。
校园外,围殴、性侵犯、寻衅滋事、绑架、勒索、引诱等等侵犯行为都已经成为了社会公害。
已经很严重,如果回到你的母校,在放学的时候,注意哪些阴暗的角落,校园附近的小巷子,你总会看到一些!
以下是转自以为学者的总结:

校园内外的暴力行为不容忽视

今天,我先给大家讲一下:校园内外的暴力行为不容忽视。

所谓暴力行为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不法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表现形式是恃强凌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不仅有小吵小闹、结伙殴斗,还有拦路恐吓、敲诈钱财,甚至有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等。许多校园暴力的残忍程度令人震惊,学生不仅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许多时候也是施暴者,被称为净土的校园已不再平静。暴力行为的性质有逞强斗狠型、蓄意报复型、无故滋事型、残忍索财型、模仿暴力型等等。

      1、逞强斗狠型:即以大欺小,以多欺少。少数学生在校园里称王称霸,对弱小同学动辄拳脚相加,有的还对同学大打出手,造成身体伤害,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有的在校内称“学生老大”、“古惑仔”、“霸王花”,他们和校外一些赖小子相勾结,组织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伙,向弱小同学收取“保护费”,索要钱物,陷入了犯罪深渊。

      2008年11月7日晚9时30分至12时许,海安针炙推拿学校的学生张荟祯因怀疑其同学郭文颖说其坏话,纠集胡文娜、何佳媚在学校503宿舍内,采取打耳光、踹肚子等手段对郭文颖实施殴打,并强迫郭文颖交出身上的玉佩;张荟祯三人为防止郭文颖向老师报告,强迫其脱掉衣服,用手机拍下郭文颖的裸体照。这些同学都是海安针炙推拿学校的女学生,只是因为怀疑就对同学大打出手,造成身体伤害,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嫌疑人郭文颖、胡文娜、何佳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2、蓄意报复型:在学校,有的学生遭受不法侵害后不能及时报警,不能控制不良情绪,而是采取报复手段,到外边纠集一些人到学校,以暴制暴,以达到自己解恨,对方求饶之目的;有的学生因关系不和或恋爱不成,萌生报复念头,并不是以和解、和谐为目的,这只能造成新的矛盾,使矛盾升级、恶化,形成难以愈合的创伤。

      2006年1月6日下晚自习后,海安县技工学校051班学生范兵(男,16岁,住学校503宿舍)因与同宿舍学生丁培峻关系不和,遂利用到学校茶水炉打开水之机,在学校2号教学楼西侧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小包粉末状亚硝酸盐投入瓶中,回到宿舍后将热水瓶置于宿舍内企图让丁培峻喝下,后同宿舍的王勇、冯炜、陈刚三人先后喝了瓶中开水,出现中毒症状。三人送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其中一人有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范兵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范兵于200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五千元。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

       3、寻衅滋事型:一些在校学生或者一些辍学流浪社会的年轻人,经常结伙,勾结一起,无所事事,无事找事,无事生非,不是拦截要钱,就是殴打他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

      2006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辍学流浪社会的包志峰(男,20岁)伙同他人闯入南通大学钟秀校区13号宿舍楼502室,以该宿舍有人拿望远镜偷看14号楼502室的女生为由,对正在宿舍的俞浩、宗云强、宋建超等三名同学进行了殴打,造成俞浩左耳膜穿孔,宗云强和宋建超不同程度的受伤。2006年09月15日,包志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残忍索财型:这类犯罪是为了索取钱财,胆大妄为,不计后果,采取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往往会构成抢劫罪,有的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99年11月中旬,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单某(14岁),杨某(15岁),预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并准备了两把匕首。12月3日晚8时许,单、杨二人将晚自习后准备回家的本班同学邹某诱骗到学校附近一个巷内,用匕首顶住邹的颈部,向其要钱,邹不肯,两人向邹乱捅,后又将邹拖到房子后面的菜地里,继续抡番捅,致邹身上中刀数十处。而后两人弃刀逃离现场,邹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12月23日死亡。此案曾引起了江泽民总书记的关注,在社会上反响十分强烈。2000年4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处单某有期徒刑15年,两被告共同赔偿附代民事原告人医疗、丧葬、死亡补偿金16万元。

5、模仿暴力型:一些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出版物、影视节目对青少年的心灵进行着渗透和入侵,一些意志薄弱、思想不健康的青少年,就会迷失方向,极力模仿而导致犯罪。

2001年7月29日,北京丰台区小冯是一个14岁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只因同学的11岁妹妹不喜欢他,竟然模仿电视中的杀人手段,用杀猪刀、铁秋、菜刀等多种凶器,将11岁的花季女孩杀死。杀人后,小冯竟然不慌不忙地仿造抢劫现场,并冲掉身上的血迹,换上死者哥哥的衣服,翻墙逃跑。案件破获后,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小冯无视国法,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本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年仅14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冯有期徒型15年。

  综观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参与校园内外暴力行为的学生不仅有高年级的,而且有低年级的;不仅有在校学生,甚至还有社会青年。从他们作案动机、手段上看,校园内外暴力行为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犯罪低龄化。二是突发性强。三是团伙犯罪严重。四是暴力犯罪突出。五是智能犯罪增多。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从1998年以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全国未成年人近4亿,我省1000余万,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又据不完全统计,在未成年犯罪中,犯罪前无业、失学、辍学、逃学的占到90%左右。其中,校园内外暴力行为所占比例很大,所带来的危害也很大,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令人深思的是:校园暴力行为不仅有行为暴力,甚至还有语言暴力,如给学生起外号、取笑、挖苦、嘲讽,这都是常有的事,虽说是闹着玩的,实际上是“语出伤人”,给对方带来伤害,以后这一问题也必须引起同学们的警惕。校园暴力行为大多使用了施暴手段,常常因小事而变大事,由校园内发展到内外勾结,由单独作案到团伙犯罪,由一般的争吵发展到违法犯罪,由索要钱财发展到绑架人质、索财杀人,这确实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6: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希望大家关注、讨论。
发表于 2009-11-8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是个问题,记忆里胜中和一初中这个问题很严重
发表于 2009-11-8 17: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校园暴力,很可怕。毁人一生
发表于 2009-11-8 17: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经常啦,小学都有黑社会了。。
发表于 2009-11-8 1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是啊,现在小学4、5年级就出现 小型黑社会了。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11-8 18: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确实该关注关注,家长不能放松
学校也要注意
发表于 2009-11-8 18: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麻他的爪子
发表于 2009-11-8 1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勒索钱的小混混很多,
发表于 2009-11-8 19: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这个问题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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