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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关于商丘市“场所码”有关事项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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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09: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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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落细《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豫疫情防指办〔2022〕13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的精准防控,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场所码”,现对“场所码”有关事项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商丘市“场所码”的含义

商丘“场所码”即商丘疫情防控码,全市范围统一使用商丘“场所码”,不允许再使用其它防控码。扫“场所码”可以实现登记来访信息、显示河南健康码和根据不同场所需求查验国家行程卡、核酸结果查询等功能。各类公共场所只扫描商丘“场所码”即可满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求。

二、“场所码”布码要求

(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确保所有场所全覆盖、无死角,所有进入相应场所的人员扫码后方能进入。有监测早发现作用的哨点场所必须申领。

(二)一门一码,一店一码。对有多个入口的商场、超市、酒店、写字楼等场所,一门一码;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店面,无论大小,一店一码。

三、“场所码”的申领渠道

1.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商通办”APP,申领流程如下图所示:

2.扫描已申请打印的“场所码”,点击最下方“申领疫情防控码”,如下图所示:

再根据场所所处位置选择所属县(市、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可查看下载,打印规范张贴。

四、“场所码”的使用方法

五、“场所码”的使用范围

(一)在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

(二)在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如医疗机构、学校、公园景区、养老机构、大型商超、集贸市场、冷链主体场所、快递物流场所、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三)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如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和居民小区、行政村、酒店宾馆(民宿民居)等场所,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四)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体商户。

(五)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棋牌室等。

(六)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共厕所、公共驿站、社区服务中心、快递领取点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也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

六、“场所码”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县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场所码”管理部门,负责对“场所码”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指导督促落实。市、县两级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场所码”系统的升级完善并提供技术支撑。

七、“场所码”监管部门及职责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民政、教育、文化旅游、商务、工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所管理和监管的行业领域、重点场所、市场经营主体等严格执行“场所码”管理制度,加强推广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优势,及时将辖区市场主体信息与“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对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实施惩戒措施。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严从紧落实属地防控责任,统筹本级行政区域布码扫码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场所码”制度的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八、不落实“场所码”制度的惩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规定,不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

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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