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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体] 人民网:谁是这些建筑物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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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2: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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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sc.com.cn/news/2009/07/29/408165.html
新闻日期: 2009年07月29日 10:24:36
人民日报-河南视窗:

  看着自己投资兴建的教学楼和宿舍楼拔地而起,几个投资建校的合伙人会心地笑了。然而,一场莫明其妙的官司使投资者们陷入了迷茫。谁是这些建筑物的真正主人?
  
  ——河南省永城市光明高级中学权属问题调查
  
  河南省永城市光明高中建于1998年春天,是当地人李丰和刘建波共同投资创办的一所高级中学。
  
  莫明其妙的官司突如其来
  
  1999年2月,光明高中经永城市人民政府和永城市教育局同意将学校改为股份制。
  
  这样,光明高中吸收一期工程投资者为股东,另外又确定了二期工程(教师公寓楼、教师家属楼、学生公寓楼)的准备投资者,永城人李祥忠、梁顺彬、姚成明、徐猛、陈开强以及永城市房地产管理所加入了其中,加上原来的李丰和刘建波,一共有8位董事。8位董事中,除了陈开强外,其他7位董事都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和职责。按董事会章程规定,没有投资者就不算是董事会成员,也不会有股权分红。
  
  此时,陈开强的亲戚王明光对投资学生公寓楼十分感兴趣,并愿意投资兴建。随后,王明光先后投入190多万元,将光明高中的学生公寓楼建成并投入使用。可以说,学生公寓楼的实际投资者应该是王明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股东会议确定了王明光的股东身份,在董事名单上将陈开强除名并报民政局给予登记。此时的光明高中也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学校的发展形势一年比一年好。就在光明高中董事们正踌躇满志地规划更大的蓝图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2年2月,光明高中突然接到永城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称陈开强已将学校起诉,理由是光明高中的学生公寓楼是他投资建的,不应该把属于他的权益给他的亲戚王明光。
  
  2002年2月2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下达(2002)永高民初字第56号判决书,确认原告陈开强为永城市光明高级中学股东,其股份份额为155万元并享有该股份的资产受益权。
  
  2002年2月26日,永城光明高中原股东们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下达了(2006)商丘民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02)永高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之后,陈开强自动撤回起诉。这也就是说光明高中的学生公寓楼不是陈开强建的,光明高中也不欠陈开强钱,两者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事情远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永城市光明高中的董事们正面临一场更惊人的事情。
  
  突如其来的学校董事
  
  法律严格规定,在案件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2002年12月,正准备材料和陈开强打官司的光明高中董事们却接到永城市教育体育局的一份《关于变更校董事会董事的通知》。通知称,将原学校董事陈开强变更为除东波,其股份也随之转让。光明高中的所有董事及工作人员都惊呆了,永城教育体育局怎么有权力仅凭永城市人民法院(2002)永法执字第117-2号民事裁定和徐东波的申请来变更董事呢?
  
  于是,永城市光明高中将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告上法庭。2006年2月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商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永城市教育体育局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变更光明高中校董事会董事的通知的行为违法。
  
  徐东波是何许人?他为何会成为光明高中的董事呢?
  
  原来,在2002年2月20日,永城人孟峰、张永平起诉陈开强,说陈开强欠他们105万元,当时的委托代理人就是徐东波。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陈开强3日内偿还原告孟峰、张永平人民币105万元。
  
  2002年3月16日,甲方孟峰、张永平和他们的代理人乙方徐东波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内容是因甲乙双方债务关系,甲方自愿将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永镇民初字第161号所判的债权全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徐东波),清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2002年12月10日,徐东波带着永城市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变更光明高中校董事的通知》走进了光明高中的校园,让学校董事会承认他的董事资格。由此,徐东波和校董事会的矛盾激化。
  
  2003年10月25日,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工作组进驻光明中学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副局长王昌群任工作组组长。原本以为有了教育体育局的介入事情一定会向稳定团结的方向发展。谁曾想,王昌群分头找各董事谈话,让他们把学校的股权卖给徐东波。
  
  在教育体育局工作组的撮合督促下,董事会被迫同意以1500万元将学校转让给徐东波,并于2003年11月1日连夜与其草签了协议。协议及会议记录明文写道:徐东波分三批将1500万元支付给原董事会,每批500万元,第一批10日内付500万元,然后与董事会签订正式合同,草签协议还规定原光明高中的债权与徐东波无关。一切外欠账由原董事会负责。
  
  此时的校董事会股东们认为,既然签了协议,各方就会遵守执行协议。于是大家签完协议后就搬离了学校,等着徐东波按草签协议付首批500万元的卖校款了。
  
  可半月过去了,股东们还没有收到徐东波的首批500万元卖校款。于是董事们去光明高中质问徐东波为何违约?可徐东波却说他已经把拿来给原校董事会的首批500万元偿还学校债主了,并且是还了600万元!并拿出几张所谓的还款白条来证明他说的话。
  
  莫明其妙的官司缘何久拖未决
  
  2006年10月8日,无奈之下的股东们到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几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6月20日下达了(2006)商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丰、李祥忠、姚成明、梁顺彬、徐猛、刘建波与徐东波2003年1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徐东波将永城市光明高级中学返回给原告李丰、李祥忠、王明光、永城市房地产管理所。
  
  最后,案子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之后最终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次返回到原审法院。
  
  2008年3月17日,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11月21日下达了(2008)商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同(2006)商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书内容基本一致。
  
  2009年6月2日,李祥忠、李丰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要求按(2008)商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进行执行,当时立案庭给予立案,并告之下一步直接找执行局就行了。6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等人到永城市光明高中下达了执行通知,但至今无果。
  
  股东们实在想不通,为什么如此简单的案件却一审再审,有了结果却得不到执行?太多的疑问、太多的迷惑已经将这些投资者们折磨得疲惫不堪。他们站在自己曾经洒下汗水和泪水的光明中学校门前,真的有些迷茫了,谁才是光明中学的真正主人?他们现在真的有点弄不清了。来源:中华建筑报 本报驻河南记者 王新顺 徐治平

发表于 2009-7-29 12: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绝对的内幕啊。怎嘛公开了,还上了人民网
 楼主| 发表于 2009-7-29 12: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被河南视窗的编辑收了
发表于 2009-7-29 15: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声明:我不是
发表于 2009-7-29 15: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徐X波有后台,问题都出在他身上,没有后台,他会淌这个混水???查他什么来头~~~~
 楼主| 发表于 2009-7-29 15: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两边都曾经发帖说自己的理过
发表于 2009-7-29 15: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我是出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09-7-29 15: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这个是不是内幕:中青论坛 » 青年话题 » 光明高中 黑幕重重   http://bbs.cyol.com/archiver/tid-177408.html
发表于 2009-7-29 15: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真正内幕谁知道?各执一词,在大河上吵的不可开交。
发表于 2009-7-29 16: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本帖最后由 左手的旁边 于 2009-7-29 16:09 编辑

光明高中&教育局??  为了学生的利益??为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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