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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永城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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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22: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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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节约能源,方便人民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合乘性质及遵循原则
(一)合乘性质。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二、合乘的条件
(一)合乘车辆。一是七座以下小客车;二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不得提供合乘出行;三是车辆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四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责任险。
(二)合乘驾驶员。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备案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累积记分达到12分;四是本市居民。
(三)合乘者。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乘者应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因合乘人的过错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乘者应提供联系电话、合乘人员、出发地、目的地等相关信息。
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合乘平台。
1.机构报备制度。平台机构应在提供信息服务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平台所属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处置等制度文本;三是合乘服务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平台。1.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二、合乘服务行为
(一)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调整公路通行费,驾驶员分摊合乘成本的50%,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二)合乘行为。一是合乘服务私人小客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时间只限工作日早晚高峰期,早(7:00-9:00),中(12:00-15:00),晚(17:00-19:00)提供合乘出行,法定节假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二是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三是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必须是车辆所有人。
   (三)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驾驶员应与合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
四、监督检查
(一)私人合乘小客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超过每日规定合乘次数、临时摊算费用或摊算费用超过本规定要求的、以拼车名义长期从事黑车经营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交通、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发表于 2016-11-6 10: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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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4: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C2为什么不能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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