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吧
回复单位:永城市委督查室回复时间:2015-01-09 17:40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永城市委高度重视,已责成市工商局、房管局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认定,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商品房(即中豫世纪城)户型与宣传示意效果图中的户型不一致,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擅自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工商局拟对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宣传,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办案程序规定,目前已进入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程序阶段,随后将进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
鉴于反映人购买的二室二厅商品房客厅与卧室之间只需用填充墙进行砌筑隔开预留门的位置,即可变成三室二厅的效果。经市房管局调解,中豫世纪城开发企业做出如下承诺并张贴于中豫世纪城售楼部门前告知广大购房人:企业交房后,购房人进行装修时,企业根据购房人实际住房需要进行分隔工程施工,一周内解决购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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