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人论坛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927|回复: 16

[其他] 为何不宜借车给别人,说得挺好的,值得一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5 1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永城人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x
为何不宜借车给别人引言:买车后很多车友都会碰到亲朋要借车的事,本人也是,遂搜索资料整理成本文,希望能抛砖引玉和车友们来共同探讨。

         前言:如果你碍于面子,更严重或麻烦的事情在后头。不要等发生了之后才想起后悔。

         事例一.都是发生在车友身上的,都是真实的借车故事。(引以为戒啊)
这个故事让我印象深刻:赛拉图车友会的一个DX,省吃俭用买了一台赛拉图,全家人当宝很爱惜,结果1500KM都没开到,一个朋友来借了,答应得稍稍迟缓了一些,那个朋友马上就拉下脸:“不就是一台车么!值当么!撞坏我赔你!”既然胸膛拍得如此山响,于是违心借出,约好第二天归还,结果第二天到时间音信全无,赶紧电话询问,那朋友半天不说话:“出事了,车正在沟里呢........”车主赶到现场一看,车正睡沟里严重损伤,修理费不低于数万。车主心痛不已只好协商让他那朋友把这车买下,结果他那朋友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或买下这台车, 只能承诺在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外尽量补偿车主的损失。

        另一个故事发生在保定,一DX把他的车出借给一朋友,结果那朋友在高速上失控肇事,和同车的几人当场死亡, 事故鉴定为当事人负全责,由于这个朋友家境贫寒且已死亡,于是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同车几人的经济损失。由于赔偿数额巨大,这位DX和那个借车的朋友的家人联系,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结果人家根本不理他。所谓世态炎凉,莫过于此

        这两个故事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善良的车友们,汽车和手机不同,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借你车的人,如果出了重大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他又根本没有能力偿付,你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这个不是简单的面子问题。即使是富裕的汽车普及如自行车的西方国家,也是没有人会随意开口借别人的汽车的,西方社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的维权意识,决定了这一点。
      
       当朋友有急事时,为他当司机,费用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友好协商。但就是千万不能外借。伤一时的面子,换一世的平安。这是值得的。
还有喜欢跟别人借汽车的DX,你在开口借车之前,先算计一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损失,如果没有,最好免开尊口,利人利已。这个忠告希望你能记住。

       事例二.为什么不能借车给别人?
       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手里拿着驾照的、等着买车的、喜欢开车的也很多。尤其是节假日,出游的、探亲访友的,因为车票紧张,且返程票很难买到,所以,就有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借亲朋好友的车出游或探亲。
可是要知道:谁也不愿意借车给别人:
1、借别人车的人很少有人心疼车,不管什么路况总想快去快回高速驾驶、总想多拉一些人或东西。

2、现在车辆的剧增,使得道路状况更加紧张、拥挤,发生刮蹭、碰撞、托底是常有的事情。

3、更重要的是,根据相关法规,借车的人肇事,虽然有保险公司,但往往只是杯水车薪,还要你这个车主承担责任。再碰上不讲义气的借车人,要钱没有,要命不给的,你就倒大霉了。(我就有一位熟人2004年五一假日期间,把车借给了他的朋友回老家,结果,撞了一位骑三轮的妇女,造成全身瘫痪,他那位朋友开始还挺仗义,拿出6.3万元,到后来手机换号,家里锁门就找不到人了,但车主也就是我的这位熟人,经调解出了38万,他还得到法院起诉那个借车人,可到现在也找不到人啊!这不是倒霉嘛!)。


         所以,在车友们中间流行这样一句话:老婆与车概不外借。

         事例三.借车给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虽然去世家属不能免责!

         张某驾驶夏先生的汽车把他人撞伤,由于车主夏先生已去世,张某和夏先生的家属被告上法庭。日前,松江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近8万元,夏先生的家属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04年9月24日早9点,张某驾驶小客车到某单位送货,路上将骑车人小李撞倒,致其受伤入院。经交警认定,张某和小李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去年3月,经鉴定,小李构成九级伤残。经调查,客车车主为夏先生,然而,夏先生已于几年前去世。为此,小李将张某以及夏妻、夏父、夏女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张某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该事故车辆的车主为夏先生,他也应当对车辆的安全行驶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其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夏先生已死亡,夏妻作为其生前的配偶,其在与夏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夏父和夏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夏先生的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如果你想清楚了这一点,面对借车时,又如何拒绝呢?

      【之一】不妨当个“妻管严”.

        大凡开口借车的人,要么关系很好,要么是能给自己帮助的人,按说是应该帮这个忙的,但是借车虽说借的是车子的使用权,不过汽车不比别的东西,存在消耗、磨损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风险,涉及钱和扣分甚至事故等,因此,借出去的是车,留下的是心痛,能不借最好就不借。

         一般来说,借车的十有八九是向男人开口,男人好面子,讲义气, 面对他人的开口,很少有拒绝的时候,就算心里不愿意,那也只能放在心里,但是有老婆挡驾,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以前我也经常把车借给别人,每次都说是最后一次,但是再有借车者我还是拉不下脸面,我的老婆其实很通情达理,看到我为借车的事情心神不宁,她主动要求由她来唱“黑脸”,我只需要配合一下她就行了。

      
请为你目前幸福的家庭考虑

       再有朋友来借车,我就推到她那儿,由老婆来回绝,而我,一副“妻管严”的模样,又是赔礼又是自责,借车的朋友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一来二去,大家都知道我老婆不好说话,几乎很少找我借车了。

      【之二】做妇唱夫和的“车抠”

        新车买回来后,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对频频上门的借车者说不。虽然借车有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财产风险、事故连带责任大家心知肚明,但生性豪爽的老公硬是抹不开脸,于是我这小女人便粉墨登场了,对着老公大手一挥——我不当坏人谁当坏人, 以后有谁再借车找本娘子签字,省得你在朋友圈落坏名声!

        有了我这个挡箭牌,老公拒绝起来理直气壮,遇到朋友软磨硬缠,他都会两手一摊,将问题一股脑地推将过来。我为此专门准备了千条计, 譬如带孩子远行、回老家探亲、参加车友会、例行保养维护等,理由千变万化目的只有一个——坚决不借。时间长了,大家慢慢摸清了我的脾气,知道我是个爱车如命的“车抠”,也就不再为难老公。而老公面对朋友不无戏谑的责难,亦每每作无辜状,谁让俺娶了这样霸道小气的老婆呢?

        妇唱夫和的“拒借妙招”,一次次将借车者挡在门外。前些日子读报,读到一条令人心惊胆战的新闻:有车主将车借给了要好朋友,朋友不会开车,却将车交给一个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最后出了车祸撞伤了路人,车主跟着倒大霉受牵连。看到此处,老公感激地对我说,你这个“恶人”做得对,没有“恶人”把关哪有“好人”无忧,要不,车是借出去了,谁能睡得安稳?如果真有朋友实在急用,我宁愿连人带车作贡献,也不会把车借给他。

发表于 2012-4-5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是的  爱车是其次  安全责任放第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3: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4: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4: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说的很有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5: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没有车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5: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8: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5 18: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删帖申请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法律声明 | 举报不良信息 | 返回首页

 

永城人,网聚永城人气! 凝聚永城力量,打造网上永城!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永城人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永城人论坛QQ群列表 | 友情链接/商务合作:QQ/11963852 | 投诉申请/媒体合作/联系站长:QQ/29578249

永城人论坛信息均由注册会员个人自由发布,永城人论坛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永城人论坛法律顾问: ITlaw-庄毅雄律师

友情链接:永城生活网 | 永城房产网 | 永城招聘网 | 永城人才网 | 永城市信息港 | 永城信息网 | 永城人才招聘网


豫公网安备4114810200010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10282

QQ|手机版|Archiver|永城人论坛 ( 豫ICP备17039736号 )

GMT+8, 2024-5-10 10:07 , Processed in 0.93520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