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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永政〔2020〕8号 关于印发永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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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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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日

永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全面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债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稳步实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制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包括:共同或者协助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要求发布工作通告;协助完成部、省实施权籍调查、界限核实等工作;及时调解处理权属争议;按时发布登记前公告;配合部、省完成其他工作。
  (二)开展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我市行政辖区内现有省级地质公园1处,为永城市芒砀山地质公园。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河南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经我市行政辖区内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类河流共计39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水利厅确定的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要求开展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除水流源头外,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永城市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我市湿地总面积3.89万亩,其中河流湿地面积3.89万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上级部门委托县级以上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已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辖区内省级确权登记范围以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监管工作。
  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调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三、时间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工作安排。
  1.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将《永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及时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
  2.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按照省级要求,收集整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基础资料,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
  4.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确定我市2021年、2022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
  (二)2021—2022年工作安排。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全面开展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2年,全面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工作安排。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工作进展,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确权登记任务。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市生态环境局要全力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实施方案。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
  (三)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市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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