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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资讯] 降,减,免!这些措施助力永城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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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0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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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倩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连日来,中央、省、市对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均作出了系统部署,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稳企、税费减免、融资担保等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您都清楚吗?下面,小编就各部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主要优惠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供大家参阅。


01
工信科技部门

● 持续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一个补助限额档次,最高可给予400万元补助。


●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科技型企业,统筹中央、省级资金给予75%的贴息支持。


●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财政部门

● 减免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征收2个月房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


● 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共同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为参加永城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业务。


● 建立疫情防控绿色通道,做到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做到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简化审批手续,特事特办;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03
发改部门

●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 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


● 市城区工商业用水销售价格本次下调0.16元/立方米,调整后基本水价由现行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04元/立方米。“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在调整范围。以上销售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04
人社部门

● 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2—6月份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4月份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类型调整征缴计划,不需企业申报。



● 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在2020年内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政策和减免政策可叠加享受。


●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与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


● 在免征、减征、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1年,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条件、申请使用按文件规定执行。


● 对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 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无还本续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7个工作日前向市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申请的,可以续贷不超过1年,同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05
税务部门

●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税务局、社会保障局),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税务局、社会保障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税务局、医保局),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延长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6
金融部门

●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 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

   
本期编辑:李晓琳
来源:今日永城(id:jryccm)
                                
发表于 2020-3-26 09: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内蒙古省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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