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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谁是永城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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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4 20: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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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i熙忑乐 于 2019-4-4 20:47 编辑

 2016年2月15日,首届“河南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奖大会隆重举行,当永城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赵乐欣的先进事迹定格在大屏幕的瞬间,这位看似“铁冷”的青年办案能手再次实现了自己人生的飞跃。
  正义凛然的侦探形象、熟稔于心的法理法规、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信手拈来的破案点子、伸缩有度的讯问技巧……提起赵乐欣,同事们的脑海中不由浮现出这样的句子。
  2013年,时任永城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赵乐欣在一次下乡走访中,无意听到几名群众愤怒地议论畜牧养殖扶持资金拨付不到位的情况。长期的一线侦查经验,使赵乐欣敏感地意识到这其中可能存在“猫腻”,摸排工作随即围绕财政拨付的各项补贴资料展开。在一次询问当地财政局非税收管理局副局长翟某时,翟某的一些反常表现引起了赵乐欣注意。顺着翟某躲闪的目光,赵乐欣在翟某桌角的材料堆里发现了一个小笔记本。当赵乐欣拿起笔记本的那一刻,翟某愣了。原来,笔记本里记载着他与同事豆某等3人共同私分30万元票据款的小账。通过继续核查畜牧部门的拨付项目及资金,一笔直接拨付给养殖户夏某的20万元资金又进入赵乐欣的视线。根据这条线索,他们查出时任畜牧局副局长的李某等人共同贪污国家养殖补贴资金5.5万元的犯罪事实。后通过调取畜牧局的会计账目,又查实了时任畜牧局局长的朱某安排工作人员向获得奖励的养殖户索贿6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一句街头巷议牵扯出三起职务犯罪案件,同事们不禁对赵乐欣竖起了大拇指。
  2013年底,赵乐欣调任该院反渎局副局长,恰逢“11·14永城女车主服毒案”事发。当时,“永城公路执法逼死女车主”几乎占据了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各大网站的新闻头条,让豫东永城“火”了一把。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领办此案的赵乐欣告诉自己,越到关键时候越要镇定:“此事件反映的决不仅仅是个别工作人员的执法不当问题,而是整个公路系统的执法乱象。”
  侦查方向确定后,赵乐欣带领办案组不分昼夜展开现场调查,冒着严寒走访货车司机100余人,调取证人证言30余份,审查书证20余册,查明了永城市公路局原党组成员季某等人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女车主服毒的事实。最后,季某等4人因滥用职权罪被立案查处。
  此案侦破过程中,赵乐欣发现当地货车司机与流动治超人员之间的权钱交易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但因交易方式较为隐蔽,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赵乐欣带领2名办案人员假扮营运货车的车主,通过与永城市境内的各大石料厂进行业务联系的方式展开秘密调查,又深入到跑货司机经常聚集落脚的地方打探究竟,最终查出公路局流动治超执法人员李某等3人滥用职权,长期接受货车车主贿赂并为车主们提供日常治超信息的犯罪事实。
  连续五年获评“商丘市检察系统优秀侦查员”,个人荣立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获评“永城市十大杰出青年”……一个个殊荣给了赵乐欣直面各种挑战、维护公平正义的动力。
    赵乐欣神探你好;我通过外围调查、推理、演绎已经初步得出结论,蒋鹏刘晓玲的合同不合法,就算合法,没有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就没有交易,及房屋权属转移。换句话说,没有不动产发票就不能在房管局备案。备案没有备案还是个迷?
     
204733s2tvigv2g5lis69d.jpg
                     永城神探在哪里?
                            正规军也有渣滓,土八路也有精华。高手在民间。
               赵乐欣副局长,你好。为啥你对永城市房管局开发办副主任邵杰滥用职权,二手房权属转移,渎职造假合同一案,不敢深入调查,说以纪委调查为准,纪委豆铁兵书记说纪委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
,你们就投鼠忌器,不作为实在不应该,让老百姓心寒。
         我当时对你说过,我13岁就看过福尔摩斯探案集,至今30余年,你笑了,难得糊涂,你们比谁都清楚,为啥不替老百姓申冤,老百姓也是人。


发表于 2019-4-5 05: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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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06: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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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15: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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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20: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本帖最后由 Hi熙忑乐 于 2019-4-5 20:51 编辑


205051wzni2agjnajki77j.jpg 虚假备案的人已调离开发办,可是房管局行业欺诈,拒不提供业主房屋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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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09: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Hi熙忑乐 发表于永城论坛 2019-4-5 20:41
虚假备案的人已调离开发办,可是房管局行业欺诈,拒不提供业主房屋登记信息。

是防护墙还是在行动,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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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5: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流程创建于2018-10-24 16:42现在很多人在购买期房之后,不太了解关于期房的一些保障措施,为了避免房开一房多卖,我们可以在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备案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准备资料到房管局备案。(这一步都是由开发商必做的,具体没必要了解)
准备办理预告资料
由房开盖章,客户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备案后的备案表一份,房屋登记申请表(客户签字 房开盖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 首期款和维修基 收据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全部加盖房开公章。
送件取件
将准备好的办理预告资料带到房管局,交予经办人,3-4个工作日后,向之前交予的经办人取回资料,此时多了四份资料分别是《房屋预告登记审批表》《收费通知单》《询问笔录》《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签字盖章
客户本人在《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询问笔录》签名按手印,开发商加盖公章。
审批发证
将签好字,盖好章的《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询问笔录》交予经办人审批,3-4个工作日后,客户持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的缮证窗口,领取《收费通知单》,到缴费窗口,缴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然后交予缮证窗口经办人,经办人打证,发证。你就可以领到自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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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2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本帖最后由 Hi熙忑乐 于 2019-4-6 21:25 编辑

  正义网江苏10月19日电(通讯员  顾海红)10月15日,海门市检察院在海门市住建局召开以案释法讲座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会。南通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建国、海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施渠平、海门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铁出席了会议。
  据悉,2013年,海门市院共查办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手房权属转移”领域渎职犯罪案件3件4人。分别是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原副主任王勇伙同市佳和房产中介原负责人施卫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市鼎丰房产公司负责人施慧行贿案;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黄水娟滥用职权案。上述涉案人员均被海门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海门市检察院通报了发生在该市“二手房权属转移”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案件特点、发案原因,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排查了职务犯罪风险点,并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市住建局对发案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整改意见;住建局下属单位、交易所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和与会人员交流了心得体会。大家还一起观看了该院制作的警示教育微电影《门栓》。海门市人民政府施渠平副市长对住建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出了指示,南通市检察院李建国专委对该次会议进行了点评并对该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要求。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南通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李鸣处长所带领的观评团成员,海门市住建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市检察院反渎局朱卫局长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科全体人员,共计100余人。
  海门市院首次将典型案例剖析会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以案释法讲座结合起来,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反腐败重点工作为目标,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资源,深入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不断强化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的功效,努力推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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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21:32:28 来自 河南省
潘翠英诉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翠英。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文玺。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张黑。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翠英诉被告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万江、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义伦、第三人张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90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永城市房管局为第三人张黑颁发永房字第(2006)1515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黑,房屋坐落于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房屋建筑面积688平方米,商住两用。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8日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村民石X与卧龙乡供销社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卧龙乡供销社将石桥供销点的地皮交给石X搞房地产开发,石X向我们几户村民集资,将房屋交由丁Y起承建,房屋建成后,我们购买了房屋,而第三人张黑却利用卧龙乡供销主任出具的虚假证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永城市房管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年3月18日联合开发协议一份;2、2006年4月25日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说明一份,上述证据目的证明被告永城市房管局为第三人张黑颁证的主要依据,即2004年1月30日转租协议,该协议上的卧龙乡供销社印章刻制于2005年11月,在2004年1月30日签订该协议时没有此印章,因此该协议且虚假,被告颁证没有依据;3、永城市卧龙供销社企业登记档案,目的证明永城市卧龙供销社与石X签定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属实;4、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石X调查笔录;5、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秦FF调查笔录;6、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苏FF调查笔录;7、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杨LL调查笔录;8、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孙YY调查笔录;9、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丁HH调查笔录;10、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王SS调查笔录;11、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丁CC调查笔录;12、丁Y起自书证言;4-12证据目的证明,争议房屋不是第三人张黑所建,第三人对争议房屋没有合法拥有权。13、2009年5月2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该证据目的证明4-12证据九位证人已履行了出庭的程序,还证明原告交付了购房款。14、2004年1月30日协议书、商丘市检察院抗诉书;1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上述证据目的证明第三人张黑与韩QQ等人的民事诉讼已进入再审程序,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何时知道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告起诉不超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并辩称,1、原告无诉权;2、争议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属永城市卧龙乡供销社,2004年1月30日,卧龙乡供销社将土地租给第三人张黑使用,2005年春,第三人张黑投资建房,房屋建成后,第三人张黑申请初始登记,经我局审查并实施勘丈,认为权属明确,我局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3、原告所诉已超过起诉期限,颁证行为是在2006年1月,而原告起诉是在2009年12月,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第三人张黑房屋产权存根;2、登记审批表;3、登记申请表;4、调查勘丈表;5、查档证明;6、第三人张黑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转租契约;8、卧龙乡供销社土地使用证;9、卧龙乡供销社与第三人张黑的土地转租协议;10、卧龙乡供销社营业执照,邵FF身份证复印件;11、房屋自建证明;12、2009年7月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上述证据目的证明第三人办证时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明及自建房屋证明,且经过实地勘丈,权属清楚,被告颁证合法。13、2004年1月30日土地转租协议书,该证据目的证明第三人张黑与卧龙乡供销社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合法有效;14、(2006)永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15、(2006)永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上述两证据目的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对争议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被告颁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12月20日卧龙乡石桥村村书记秦SS证言;2、2006年2月16日顾J证言;3、第三人与石X算帐单一份。上述证据目的证明房屋系第三人所建。4、2009年3月10日卧龙乡石桥村委会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经实地丈量,颁证合法;5、2010年2月10日石桥村委会证明;6、(2006)永民初字第660号案件开庭传票、判决书及送达回证;7、(2006)永民初字第672号判决书。上述证据目的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6、10无异议。证据2、3、4认为不能证明被告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5认为不能说明第三人对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享有使用权。证据7恰恰能证明被告颁证行为违法。证据8认为土地使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证据9、11、12认为证据材料虚假。证据13认为被告应提供证据原件。证据14、15认为该判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颁证行为违法,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手续齐全,权属清楚,就可以进行房屋登记。
第三人质证意见同被告。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1、2,证人应出庭作证,证据3系复印件,且本身不能显示是第三人主张的对帐单。证据4、5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6、7认为已失去法律效力。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所举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2002年3月18日,永城市卧龙乡供销社与石X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因石X没有交纳土地租赁费,2004年1月30日,卧龙乡供销社与本案第三人张黑签订了土地转租协议,张黑交纳了20000元土地租赁费,2006年永城市房管局为第三人张黑颁发了永房字第(2006)1515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潘翠英认为房屋建造时,自己出资了,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有职权对其行政管辖区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管理,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第三人张黑申请房屋登记,被告永城市房管局经勘丈、审查,为第三人张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原告所诉出资建房,不是本案要审查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翠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玉东
                                                  审  判  员   陈  军
                                                  代理审判员   王炜杰

                                                  二Ο一Ο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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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6 19: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我要效法神探,揭穿永城市房管局的行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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