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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集中经营点规范流动经营的通告 为规范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沿街叫卖等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商贩要远离学校、公园、农贸市场和主街道便民经营的原则,决定在城区设立七个流动商贩临时集中经营点。 一、经营地点 1.民生路西侧,民生小区东门南侧。(牡丹中队辖区) 2.国土巷北侧100米,原拆除的夜市场地。(车站中队辖区) 3.铁北路雪枫沟桥南北两侧。(淮海中队辖区) 5.李集市场内。(发展中队辖区) 6.张破楼原夜市街。(百花中队辖区) 7.师范学校西巷,沱滨路以北。(沱滨中队辖区) 二、经营时间 早7:30以前,中午11:00--14:00,晚17:30--20:00。 三、经营要求 (一)文明诚信,热情服务。每个临时集中经营点要成立摊贩自治管理组织,并明确一名自治负责人,进行自治管理,规范经营; (二)保证货品质量安全。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三)按规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和范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四)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乱倒垃圾、乱扯乱挂和乱停乱放; (五)不得损坏道路、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六)服从管理,按要求经营,不得擅自转让摊点经营; (七)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 污染; (八)流动商贩不得在城区内沿街叫卖,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永城市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