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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体] 债权人有意拒绝 可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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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01: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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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报业网讯: 案情:2007年11月,李某在永城市区租用张某门面房两间做服装生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5年,第一年、第二年租金每年为1.5万元;第三年、第四年每年租金为1.8万元;第五年租金为2万元,并约定每年的11月26日之前,李某一次性缴清下年度的租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自愿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今年11月21日,李某向房东张某承诺:两三天内把下一年的租金缴清。可第二天李某找张某缴房租时,张某为了达到让李某违约然后增加房租再租给别人的目的躲了起来。连续几天,李某都找不到张某及其家人,打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眼看缴租金的日期一到,租金如不能及时缴付,自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11月25日,李某到永城市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11月26日,当张某以“11月26日之前李某没缴下一年租金”为由,正式通知李某搬出租房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时,李某向张某出具了公证书和到公证处领取租金的通知书。
说法:李某和张某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并且正在履行。张某为增加房租故意让李某形成违约事实,实属不该。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张某无正当理由不见李某,且又没有让家人或其他人代收租金,所以李某应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给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将承担债务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本案李某办理的提存公证,即表示债务已经履行,债之标的物风险已转移,债务随之消灭。 (房玉杰 豆保亚 田 丰)
本篇文章来源于商丘报业网 原文链接:http://www.sqrb.com.cn/sqnews/2008-12/27/content_10625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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